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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4/09

台灣婦女展業協會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2024/09/01|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0 條留言

台灣婦女展業協會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一、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本要點適用於所屬員工或受服務人員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行為,但性騷擾行為,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要點。 四、本要點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建立友善的工作或營業環境,消除工作或營業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員工或受服務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脅。 五、應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六、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2500-0261 專線傳真:02-2500-0265 電子信箱:pinesu@twdc.org.tw 專責處理人員姓名:林香如 申訴專責處理人員電子信箱:btwomen@gmail.com 專責處理人員姓名:黃春生 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協調處理。 七、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 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 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 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八、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本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30人以上者,於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並進行調查。調查單位成員有2人以上,其成員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本單位亦得設立常設之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處理及調查性騷擾案件,委員會並置主任委員1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調查成員有2人以上者,其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委員。 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單位或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九、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14日內補正。 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及民法第1089條規定,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應由其父母共同提出。 十、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3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二)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2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應副知主管機關。 十一、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命其迴避。 十二、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7日內開始調查,並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