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求職安全與勞動基本權益(上)

撰寫人:林俊宏律師

對於初次踏入或再次投入勞動就業市場的勞工而言,均有可能遭遇到求職陷阱、雇主要求提供個人隱私資料或勞動權益受損的情形,雇主可能利用其自身經濟或資訊取得優勢,使較為弱勢或亟需謀得職務的勞工,陷於更加不利的地位,為保障勞工權益,我國現有相關勞動法令建構一套法律保護機制,本文以下乃就求職安全與勞動權益等部分擇要作簡要介紹,期許能在有限篇幅下,提供即將進入職場的勞工朋友們相關法令與權益保障的基本認識,唯有知法、守法,方有助於促進勞資關係和諧之目的。
壹、 求職防騙守則要謹記:七不三要原則
所謂七不原則是指:「不」繳交不明或不合理的費用、「不」購買求職公司要求購買的產品、「不」應求職公司要求當場辦卡、「不」隨意簽約或簽署文件、證件「不」離身、「不」飲用不明飲料或食物及「不」從事非法工作;另三要原則則指:面試時「要」請親朋好友陪同或事先告知時間地點、「要」事先確認求職公司是否合法登記及其實際營業內容及「要」對求職公司所刊登不合常理、資訊不完整或職缺長達數月的徵才內容有所存疑。
貳、 就業隱私與歧視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此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所明定。因此,雇主不得以種族、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等因素而為就業歧視,亦不得強迫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個人隱私資料,如有違反者,則分別可處雇主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或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常在坊間見到「限役畢男性」、「徵廚房洗碗阿姨」的徵人啟事,即有可能構成就業歧視;或是雇主要求應徵者要提出良民證或無吸食毒品檢驗報告,除非是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否則可能屬於與就業無關之隱私資料,如強迫提供者,亦屬違反就業隱私,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