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台灣漸漸走入高齡化社會,包括以房養老、長照2.0等等老年議題越來越受關注。每個人除了要好好安排高齡之後的生活規劃,對於高齡人口可能牽涉的法律議題千萬不能疏忽,否則萬一發生糾紛打官司,不但傷心也傷財,事前瞭解法律,才能預防重於治療。

 

 

 

 

 

 

 

 

 

 

 

法律規定約定財產制有兩種,一為「分別財產制」,一為「共同財產制」,夫妻於結婚前或結婚後都可以選擇作為其夫妻財產制。二者從字面上即可以瞭解,適用「分別財產制」的話,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至於適用「共同財產制」,除了像是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等特有財產外,通通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像鴻海董事長郭台銘跟妻子曾馨瑩在婚後不久即向法院登記改用分別財產制,但是大多數超過九成以上的夫妻並未登記夫妻財產制,則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

 

 

 

 

 

 

 

 

 

 

 

許多人對於法定財產制產生誤解,認為配偶的債務,另一半也要負擔,事實上除非擔任保證人,否則,夫妻只需對自己的債務負責,財產也歸夫妻各自所有。但特別注意與分別財產制不同,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包括離婚、死亡或改訂財產制等,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雙方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例如先生剩餘財產一千萬,太太剩餘財產二百萬,太太可以請求先生給付四百萬。

剩餘財產分配其實是一個節稅的好方法,像台塑創辦人王永慶往生時,配偶王月蘭即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部分之財產分配毋庸繳納遺產稅。

 

 

 

 

 

 

 

 

 

 

 

民法第1052條規定離婚原因,除了像是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虐待及惡意遺棄等十款理由外,尚包括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換言之,縱使不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十種情況,只要發生了讓夫妻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依然可以訴請離婚,像先生太愛跑步疏於照料妻子,應該可以主張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離婚。

但是一定要注意,當離婚事由應該由夫妻一方負責的話,只有他方可以請求離婚,也就是說,自己製造離婚原因的人不能請求離婚,例如老公跑去大陸包二奶,這當然會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但是只有太太可以主張請求離婚,先生則不能。通常導致離婚的理由不會只有一個,法官會綜合判斷,來認定夫妻雙方應該負責之比例。

 

 

 

 

 

 

 

 

 

 

 

另外,離婚還會牽涉贍養費的給付,但並非像電視劇情每件離婚都有高額之贍養費,必須因為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才能請求,假如高齡離婚,二度就業有困難,通常就可以請求贍養費。

 

 

 

 

 

 

 

 

 

 

 

如果父母過去對於子女沒有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的話,法院甚至可以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像苗栗有位76歲的老翁,因為罹患失智症住在安養機構,於是縣府依法要求子女負擔安置費用,但是子女表示父親過去脾氣暴躁,動不動就打人,吃飯只能加醬油,只要醬油滴出來就會被打,多拌一點醬油也會被打,最後還跟小三生了三名子女導致跟元配離婚。法官認為老翁在子女未成年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於是將子女之扶養義務免除。

除以上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外,年邁之父母當然有權要求成年之子女扶養,如果有數名子女,通常法院會依據經濟能力來判決子女應負擔之比例。

 

 

 

 

 

 

 

 

 

 

 

所謂「以房養老」,是將房子抵押給銀行,換取每個月的生活費,而且還可以繼續居住在原來的房子裡,將來法定繼承人如果想要取回房產,可以支付銀行已借款項以及利息支出後贖回,或者由銀行拍賣後,扣除借款及利息再將餘額返還繼承人。

例如張媽媽以價值二千萬元之房子辦理「以房養老」,每月領取三萬元,結果三年後張媽媽不幸往生,假設總共領取款項加計利息為一百五十萬元,張媽媽的繼承人可以支付給銀行一百五十萬元後贖回房子,或者由銀行拍賣後,扣除一百五十萬元後,將一千八百五十萬元返還繼承人。

「以房養老」可不只換取穩定生活費的功能,也能達到換屋之目的。像許多老人家住在沒有電梯的舊公寓,每天爬樓梯很吃力,便可以將名下的舊公寓申辦「以房養老」,領取之金額即可以作為租用電梯大樓之租金,至於原有之舊公寓同樣可以出租收取租金,不用將舊公寓賣掉就能住在電梯大樓裡,同時還有一筆生活費可以運用。

 

 

 

 

 

 

 

 

 

 

 

老人家名下如果有一大筆錢,想要讓錢做最好的安排,運用在照顧自己老後的生活,最好的方式,便是透過信託。金管會近年來推動銀行辦理安養信託,鼓勵高齡者將資金信託銀行,以信託專戶來支付各項費用,不但可以保障財產安全,也可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畢竟一大筆錢如果沒有事先妥善規劃,不管遇到詐騙或是親友借用,都可能導致血本無歸。辦理信託即將資金委託銀行,依據自身需用資金之狀況,例如每月住安養中心花費三萬元,此外尚需二萬元生活費,依此談妥信託契約內容。信託就像是一個大茶壺的概念,依每個人每月的需求將資金倒在小茶杯裡,有了妥善規劃才能細水長流。

另外,還可以設置託監察人來為自己的資產把關,信託監察人依法得以自已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不只是信賴的親友,社福團體也可以擔任信託監察人,只要事先擬定好信託契約,就算將來因為年紀大失智了,也不怕沒有妥善的照顧。

 

 

 

 

 

 

 

 

 

 

 

雖說「人生自古誰無死」,可偏偏死亡是一個非常大的忌諱,人人避之唯恐不及,就算事先安排也是能拖就拖,以致常常疏忽而違背了法律的規定,連長榮創辦人張榮發的遺囑,原是要將資產通通給張國煒,最後張國煒卻落得連長榮航空董座都不保的結果。

難道立遺囑人不能處分自己的資產嗎?依據法律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也就是說,立遺囑人可以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是不能侵害每位繼承人的特留分,以子女的特留分來說,就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例如老陳往生,留下了六百萬的財產,老陳有三個兒子,每個兒子的應繼分是三分之一,而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也就是六分之一,所以每個兒子至少要拿到一百萬,這是每位繼承人的特留分。假設老陳覺得大兒子特別孝順,可以寫遺囑只要給二兒子、三兒子各一百萬,其他四百萬通通給大兒子,這樣便不會違法,但如果六百萬通通給大兒子,這樣便侵害了二兒子跟三兒子的特留分,他們便可以行使扣減的權利,把錢要回來。

事先瞭解法律規定,做好妥善的規劃跟安排,自然可以享受快樂安穩的老後生活啊!